安庆师范大学关于主讲教师资格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讲教师是指独立担任某门课程的讲授任务或担任该课程讲授任务三分之二以上工作量的教师,不包括担任辅导课程、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教师。
第三条 本规定中课程是指我校本科专业开设的各类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
第四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五条 主讲教师的认定:
1.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由教师所属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2.未承担过课堂教学任务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须经开课学院组织公开试讲,并经开课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认可后方可开课,评议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3.思政系列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一般应对口承担思政课程的主讲任务;
4.外聘教师担任我校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条件和外聘教师的相关规定;确因教学需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外聘教师人选,报教务处审批;
5.一学期承担三门以上不同课程的主讲教师,须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
6.本校不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教师,如确须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须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教务处组织公开试讲,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公开试讲。
第六条 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管理岗位人员,在不影响管理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安排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青年教师从见习到具有讲师职称期间,须接受导师在师德、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指导。学院须严格执行青年教师导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