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9〕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并扩大规模
继续组织实施“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招募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等项目计划,扩大项目规模,其中“三支一扶”项目扩大到1000名。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每年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教师紧缺的农村中小学任教。
各项目牵头部门要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间的政策衔接。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编空岗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对参加国家和省基层就业项目,到艰苦地区县及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代偿办法由项目牵头部门会财政部门另行制订。对“选聘生”、“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每门笔试科目成绩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乡镇机关考录公务员,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录用率要达到70%。对参加“选聘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引导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二、大力开发基层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实行优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招录比例。
三、加大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力度,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鼓励有培训愿望和能力的高校及各级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省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积极配合。对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为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公安部门应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2009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当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对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以及创业园区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和支持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规定在2009年给予6个月以内的岗位补贴,补贴经费在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结余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的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组织10000个左右见习岗位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要有计划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各承担50%。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省、市、县(市、区)财政对被确定为见习基地的单位给予适当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见习生免费提供人事和劳动保障关系代理服务。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见习生的就业服务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对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七、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各地要将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创业等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到高校毕业生。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城市就业创业园创业。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创办企业或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可统一纳入组织起来就业范围,享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7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毕业后2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5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首次注册资金可放宽至1万元,其余可分期到位;对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各级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活动,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办、领办企业。对大学生创办、领办企业优先提供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到员工培训、市场营销、融资等一条龙服务,并建立“一帮一”专人联系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大学生创办、领办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困难。对近两年毕业的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企业,3年内免交房租。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对吸纳近两年毕业的大学生占其员工总数30%以上的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3年内房租在现有基础上减半。
八、支持各类毕业生提升学历层次,延缓高校毕业生就业
扩大普通专科毕业生升本科的招生规模和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启动专业学位研究生面向应届本科生招生,进行全日制教学,扩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充分挖掘教育资源潜力,拓宽毕业生深造渠道,延缓高校毕业生就业。
九、将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资金扶持范围
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6个月,凭学校证明、学生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税费减免、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十、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扶持力度,对高校举办的公益性就业市场活动给予补贴。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和高校共同协作,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信息和免费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一、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人事部门和招考部门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考试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民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临时救助。
十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要强化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职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督查评估,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要根据当前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各高校要进一步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培育就业市场,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