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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6-06-06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美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安庆师范学院关于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意见》(院学工字[2007]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基本原则
1.     以学生素质全面发展为目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2.     坚持过程和结果的甄别激励和发展激励的原则;
3.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院学生工作组、各班辅导员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院全体党政领导、总支秘书、教学秘书、团总支书记组成。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组,成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代表应不少于1/2,非学生干部代表应不少于1/3。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指标体系与计算方法
测评指标设为品德素质、智力素质、身体素质和能力素质四大项。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测评总积分=品德素质积分×15%+智力素质积分×60%+身体素质积分×10%+能力素质积分×15%
第六条    品德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1.     品德素质测评的主要范围: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目的、集体意识、劳动观念、遵纪守法和遵守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情况等。
2.     学生品德素质测评,采取“基本分加减法”,基本分为50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3.     有下列情形者, 予以加分:
(1) 政治理论学习:学生参加党校、团校学习被评为优秀学员者加3—5分;参加形式与政策报告会、座谈会受表彰者加1—3分。
(2)  学习态度及表现:上课出勤率达100%者加1—3分;作业、论文、设计作品、外出写生、实习、观摩、普通话、“三字”被评定为优秀者每一项加1分。
(3)  文明与卫生建设情况:寝室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者,每人加3分,院级每人加2分;校级寝室、教室管理先进个人加5分,院级教室、寝室管理先进个人每人加3分。
(4) 社会实践活动:完成暑假社会实践调查表并撰写调查报告者加1分;参加校组织的三下乡活动加2分;获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5分;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10分。
(5) 其他突出事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者加3—5分;扶残助弱、照顾生病同学者每次加1分;政治思想表现突出受国家级表彰者加20分,省级表彰者加10分,校级表彰者加5分,院级表彰者加3分。
4.     有下列情形者,予以减分:
(1)  行为有损学校声誉、大学生形象者减3分;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减3分。
(2)  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减15分、20分、25分、30分。
(3)  在测评和评优工作中有舞弊行为或干扰行为的减10—15分。
(4)  卫生检查中,不合格寝室每人每次减2分,拒绝检查的寝室每人每次减3分。
(5)  不服从班级管理者减10分。
(6)  旷课一节减2分,早退、迟到一次减1分。
第七条    智力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1、     智力素质主要测评各门课考试(考查)成绩,计算公式:
A=(X1m1+X2m2+…+Xnmn)/(m1+m2+…+mn)
其中A为智力素质积分,Xn为第n门课的成绩,mn为第n门课周学时或课时数。
2、     积分说明:
(1) 各门课和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记分需换算成百分制,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的标准计算。
(2) 补考按原考试成绩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
(3) 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周学时数以34学时计。
(4) 专业课的课学时按实际授课时计。
3、     满足以下条件者,予以加分
(1) 英语达国家四级水平者加3分,达国家六级水平者加5分。
(2) 计算机考试达国家二级水平者加3分。
第八条    身体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1、         身体素质主要测评体育课成绩、课外锻炼(早锻炼、课外活动)情况、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以下简称“标准成绩”)测试情况。
(1) 开设体育课的年级,身体素质积分=体育课成绩×60%+标准成绩×20%+上学期课外锻炼成绩×10%+下学期课外锻炼成绩×10%。
(2) 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身体素质积分=标准成绩×60%+上学期课外锻炼成绩×20%+下学期课外锻炼成绩×20%。
2、         体育课成绩、标准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课外锻炼成绩按参加早锻炼出勤百分率计算。
3、         有以下情形者,身体素质积分不得高于6分:
(1) 早锻炼一学年缺勤次数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
(2) 早锻炼一学年因病、因事缺勤累计超过1/3。
4、         早锻炼出勤率低于80%、70%、60%、50%的分别减3分、4分、5分、6分。
第九条    能力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1、         能力素质主要测评学生参加社会工作、科技文化活动、社            会实践、社团活动等情况。能力素质积分=基础分(50分)+附加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2、         有以下情形者可以加分:
(1) 学生干部任职情况:担任校级、院级学生会主席、部长、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班级主要负责人的学生加3分;担任各级干事、班委的学生干部及寝室长加1-2分。
(2) 学生组织校、院、系级活动者加1分;表现优秀获得奖励者加3-5分。
(3) 热心为同学服务、成绩显著者加1—4分。
(4) 技能与特长:学生参加各科知识竞赛、文艺比赛、体育比赛、技能比赛和征文等活动者每次加2分。获得院级奖励者加3—4分,校级奖励者加4—6分,省级奖励者加6—8,国家级奖励者加10—12分,可累计加分。
(5) 参加体育比赛破校级记录的加8分,破省级记录的加10分。
(6) 在院报发表文章者每人每次加2分,在校广播站发表通讯稿者每人每次加0.5分。
(7) 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加5—10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加3—5分。
(8) 在全校公开做学术报告的每人每场加5分。
(9) 出版专著者加20分。
(10)         学生获得学校规定应获证书以外的专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加5分。
(11)         在读书工程活动、科研立项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优秀者加3—5分。
第十条    学生参加各级党、团组织,政府部门,艺术协会主办的 比            赛获奖的可以加分,参加民间团体主办的比赛获奖的不加分。
第十一条  学生的学习成绩由院教务科提供。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活动及品德素质情况由辅导员提供证明材料、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  学生获奖情况、发表作品等由学生本人提供获奖证件作品原件、实物资料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各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积分情况应在班内公布,接受同学们的评议监督。
第十五条  各班按照综合测评总积分排列名次,填写各班级学生素质测评一览表。院学生工作组初审后,报经院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时间、程序按学校的部署进行。
第十七条  有补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和受到校纪处分的同学,可以参加综合测评,但不能被评为三好学生,不能获奖学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自2007—2008学年度开始实施.
                                                                                                                  
 
 
  
 
 
                       美术学院
 
                         200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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